慎用“最终解释权”!

每当节假日来临,伴随着各类优惠促销、广告宣传活动,“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出现。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家大型零售店开展酒类商品促销活动时,因为在给消费者发放的优惠券上印了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零售店店主十分不解,称商家在为消费者办理各种会员卡、打折卡、消费券等时注明“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已成为行业惯例,为何自己的店不能用?

其实,“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表述在法律上被视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每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这个条款常常派上用场,让消费者吃“哑巴亏”。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不仅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涉嫌违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在此提醒广大零售商家,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商家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解释时,可以直接拨打12315向有关部门投诉。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海珠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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