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换烟,违法!

虎哥超市是一家位于浙江省浦江县一居民区的店铺,店里商品种类多、客流量大,生意一直很好。

前不久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一位中年男子走进店里,拿出两条某品牌高档卷烟对店主虎哥说:“过年的时候,外甥送给我两条好烟。这么好的烟我不舍得抽,能帮我换成便宜些的吗?”

虎哥看了看烟,问中年男子:“你想换什么烟?”

中年男子说:“给我换成10元一盒的吧!”

虎哥拿着中年男子带来的烟仔细瞧了瞧,看到卷烟上有激光喷码,不像假烟,想着这款烟店里卖得比较快,有时还断货,收下可以多赚点钱,便问中年男子:“你想换几条?”

中年男子说:“我这一条烟能换4条10元一盒的烟吧!两条的话,给我换6条可以吗?”

虎哥一听,感觉有利可图,马上答应了下来。

换完烟后,中年男子匆忙离开了。

虎哥拆开换来的卷烟,放在货柜上售卖。不料,一位顾客买走一盒后,很快就回来找虎哥,说烟的味道不对,与原先抽的不一样,怀疑是假的。

由于卷烟不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虎哥此时也心生疑虑,但自己又无法证明烟的真伪,只好给顾客退了钱。

次日,虎哥把换来的卷烟拿去找当地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鉴定真伪。经鉴定,虎哥换来的那些烟均为假烟。虎哥后悔不已,这下不仅损失了一大笔钱,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春节过后,一些不法分子以“亲戚送的舍不得抽”等借口,用假烟到卷烟零售店换取真烟。这是一种变相销售假烟的行为。零售商家一定要注意,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否则,不光会造成财产损失,影响店铺信誉,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作者单位:浙江浦江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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