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违法!

【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零售户王先生最近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发放许可证的时候,提醒王先生务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否则将会受到处罚。对此,王先生很不理解:不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为何属于违法行为?

【分析】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中有一些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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